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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抵扣工作的通知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我国全面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后,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产成品等)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应从期初存货中分离出来,单独挂帐,按季就动用库存部分的已征税款从当期的应纳税总额中给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和原湖南省税务局先后发文对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抵扣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工作,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和动用抵扣的审批工作作为贯彻新税制的一件大事来抓。要迅速布置各有关企业对期初存货金额重新进行自查核实,对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重新进行计算。
  企业在计算和核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8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计提范围或有帐无物的存货金额,不得计提已征税款,要划清农业产品和其他外购项目,分别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已征税款金额。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重新核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计提的期初存已征税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每户企业都要签具书面审核结论。要组织工作小组帮助重点企业开展审查工作。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要将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复核和税务部门审核情况造册登记,于年底前将此项审核工作的全面情况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动用抵扣的审批工作。审批时要坚持3条原则:一是对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企业,不得批准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二是没有动用库存,不得批准给予抵扣,要防止弄虚作假,人为扩大动用数额现象的发生;三是对确实动用库存的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要对所有已批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重新进行审批,对不应抵扣的部分要坚决调整过来。对有意弄虚作假、虚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企业要按偷税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为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全年增值税、消费税奋斗目标,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商业企业从今年3月份开始,其他企业从今年1月份开始,动用了期初存货而申请抵扣税款的,按每个纳税人计算,其今年累计入库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求比1993年实际入库税款(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等转化到今年新增值税、消费税中去的税款)增长15%以上的部分,才能批准抵扣。前段已批准抵扣的企业,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要返回到待摊费用中去。对于今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国家规定,以后逐年进行抵扣。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抵扣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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