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云南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通过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全省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总体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技术标准不够规范,检测手段比较滞后,监管力量还较分散等原因,我省控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总体能力还不强。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食源性疾病不断发生,部分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现象严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工设备落后、卫生保证能力差以及无证、无照、无标准生产经营现象还普遍存在;少数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出现了“苏丹红”、“吊白块”等问题;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仍存在脏、乱、差现象,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注重抓好专项整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安全感明显增强。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为重点环节,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强化日常监管,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整治。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加大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例行监测力度。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健全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高度重视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整治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在完成和巩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审查发证的基础上,抓紧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米面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人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建立和完善流通市场监管网络,依法严格审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出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落实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食品质量管理和教育引导责任。督促城乡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开辟无公害农产品或“放心农产品”专门销售区。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强化承印验证、承印登记检查,坚决取缔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食品包装标识印刷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专项检查,对重点食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检测。
(四)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加强对餐饮业、单位、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
(五)突出对儿童食品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集中整治。针对当前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进一步严格儿童食品的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的行为。对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当地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相应的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
(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检查。抓住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肉、蔬菜水果、酒类、饮料、奶制品等重点产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检查,针对农产品种植或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和消费4个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并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处,取得实效;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正常经费需求,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措施“五到位”。各级食品安全领导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并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的管理工作。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认真做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考核工作及进口食品的后续管理工作。
工业经济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采取的技术、工艺、设备等进行严格控制把关,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重点扶持名牌、地方特色、优质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同时,农业、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后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修订和调整情况,按立法程序及时组织制定、修订我省与食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增强依法监管的力度。结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尽快启动我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调研与起草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消费量大、易出安全问题的食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由省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或修订相关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物残留检测方法和标准,积极开展我省特有食品安全标准制订工作,研究制订适用的快速检测技术标准,使全省食品加工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标准相配套。
健全整合检验检测体系。按“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整合检验检测资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要会同省农业厅、工商局、卫生厅和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对全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坚持突出特点和优势,共同研究提出我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整合方案,报省政府决定。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制定全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按危害和风险程度对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各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整理、分析、发布制度,各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云南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省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具体为,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督查制。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全省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将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到各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确目标与任务。制定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州市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督查组,对各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两次综合督查,以促进各项措施办法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对职能履行不到位、食品安全状况差的州市政府和部门,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食品安全评估是掌握食品安全状况,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重要基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评估制度。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和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评估成果确定管理重点,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强执法和监督,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诚信、培育守信、惩戒失信,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的质量诚信意识。认真抓好元谋、通海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六)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各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对案件要严肃查处。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按程序立即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与配合案件查处,对案件要一查到底,首恶份子不落网、黑窝点不端掉决不罢手。要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大案要案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为违法者提供“保护伞”或阻碍执法的,必须予以严惩。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设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八)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我省各地、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优质产品、优良晶牌和优秀企业,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打击和整治的效果,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声势。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