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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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