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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2005至2006年度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5至2006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汕府[2005]113号)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7月份起调整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汕头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按738元的20%(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25%,下同)计发。
  2、南澳县按664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下同)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不作调整。
  2、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的调整方案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拟订,报当地政府颁布实施。

  二、对在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职工,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按738元的20%计发;
  2、南澳县按664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以2002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出计发基数,然后按历年和当年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再加上调节金后,计算退休当年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退休当年应发月过渡性养老金数额=按2002年9月30日截止日期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计发比例(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1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1.2%)×1.08×[(670–670)÷670×0.5+1]+调节金(按1997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即核定的计发基数×1.08×1+56.2元。
  2、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的调整方案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省府办《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的有关规定拟订,报当地政府颁布实施。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三、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潮阳、潮南、澄海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津贴标准按738元为基数计发,南澳县按664元为基数计发。

  四、企业离休干部按省、市有关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拟订。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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