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总部应当和连锁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