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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城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白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白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白市价字(2000)13号)收悉。鉴于供水企业经营连年亏损和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自来水价格。现将调整标准及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调整标准: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吨1.00元调整到1.20元;工企用水(包括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由现行每吨1.10元调整到1.80元;经营服务用水每吨2.5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6.00元。
  二、调整时间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即用户三月一日之后用水执行新价。
  三、建议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深入挖潜,降低成本。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水价改革的准备工作。
  四、鉴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幅度大,影响面广的情况,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把调价后的情况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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