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的十项措施,现将《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减免子女义务教育费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6月26日
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减免子女义务教育费用办法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的十项措施,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幅度不超过50%的本市原基建工程兵户籍居民;
(二)具有本市户籍,虽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然困难的原基建工程兵家庭;
(三)具有本市户籍,虽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基建工程兵家庭;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给予救济的其他原基建工程兵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凡属于上述情况之一,且已经获我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接受特殊困难救助的本市原基建工程兵户籍居民,无力承担子女义务教育费用的,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减免其子女义务教育费用。
二、减免程序
(一)困难人员提出申请。
凡属本办法所列情况的困难人员,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向子女现就读的公办学校提出减免杂费和学生服费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深圳户口本、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已接受特殊困难临时救济的证明。
(二)学校核对和主管教育局批准。
学校在收受困难人员提交的子女义务教育资助申请和受助证明材料后进行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所在学校进行登记,并在开学第一周内报主管教育局。主管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通知学校减免有关学生的杂费和学生服费。所作批准在本学年度内有效。
三、资助内容和标准
给予免收杂费、学生服、学生鞋(按学生服制服每款每年1套,运动服每款每年2套,共每人每年6套;学生鞋每年1双计算金额)等资助。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原基建工程兵特殊困难救助资金,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各区财政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年度减免子女义务教育费用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实际需要拨付,保证使用。
(三)专款资金当年如有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