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电信局、财政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电信长途电话附加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国内长途电话附加费分别按“国内长话附加费”和“农村电话长话附加费”这两个名称收取。
二、国内长话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为:0.10元/分。
三、农村电话长话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为:从本地电话网内呼叫国内长途电话时为0.10元/分钟;呼叫港澳台电话时为0.30元/分。
四、国内长话附加费列作中央财政收入,农村电话长话附加费列省级地方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电信的通信建设。
五、此次调整不增加用户负担,仅是改变收取附加费名称。以前规定若与此文件有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六、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