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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物价局关于高阳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批复

  高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请示》收悉。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促进市场发展”的原则。根据你县市场的投资,经营环境等情况,经测算研究,批准你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对进入西环南段果品蔬菜市场及县农贸市场和纺织商贸城服装大厅、百货大厅的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环南段果品蔬菜市场,每平方米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1、蔬菜、禽蛋类10元/月。
  2、干鲜果品、水产品、副食品类15元/月。
  3、其它品类可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二、县农贸市场每亩摊位租赁费收费标准
  1、建材类40元/月。
  2、农贸类20元/月。

  三、纺织商贸城,每平方米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1、服装大厅25元/月。
  2、百货大厅20元/月。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收费单位可根据不同季节和市场经营情况适当下浮。此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单位接文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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