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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产籍测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建委:
  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产籍测量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有关测绘收费的文件精神,并参照外省的办法,现对我省房屋产籍测量收费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房屋产籍测量资格,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测量服务机构,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接受委托进行测量服务的,可执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全行业统一的收费标准和以下收费标准。

  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的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档计收,具体为:50m2以内(含本数,以下同),每宗收费40元;50-100m2内为每宗60元;100-200m2以内的,每宗收费100元,200m2以上1000m2以内,每增加100m2加收40元,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加收30元;不足100m2的按100m2计。

  三、房产纠纷,受委托勘丈房屋面积的,其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0.5元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四、测量成果利用收费,房产分幅平面图每幅65元,房产分丘平面图每幅80元,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每幅40元。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降低标准。各地按照(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出台的房屋查丈费一律废止。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的勘丈、地籍测绘等数据能满足双方的技术标准且可共用的,不再另行勘丈、测绘,禁止重复收费。

  六、房屋产籍测量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等监督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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