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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采购单位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范围内以直接进口或委托进口方式采购进口产品,不论资金来源,均按《通知》规定实行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范围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及服务;我院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院集中采购目录外,单价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政府采购范围不包括保密项目。
  二、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申报工作。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对拟进口产品组织非本单位的产品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规定格式进行申报。为了不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对已落实资金来源并确实在本年度需要进口的产品提前做好论证、申报工作。
  采购单位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时,应向我局资产财务处报送附件中表1、表2、表3、表4。表1一式3份,其他表一式2份。
  采购单位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时,应向我局资产财务处报送附件中表1、表3、表4。表1一式3份,其他表一式2份。
  三、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院将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材料转报财政部,并将财政部核准情况通过返回附件中表1的方式通知采购单位。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采购单位应在获得财政部核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国家及我院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有关采购单位于2月25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局资产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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