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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办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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