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2008年我委将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目标及支持重点
专项目标: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基础平台、突破关键技术、提升创新能力”为目的,针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有效形式,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代表行业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基础平台,支撑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
支持重点:重点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以及节能减排、环保、战略性资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支持对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2007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且三年内未获得过同类专项支持。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原则和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一),《资金申请报告》需由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请项目主管部门于2008年3月1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二)等一式三份(包括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贸委(经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贸委(经委)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报。
(六)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