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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市有财产出售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台中市政府府财产字第094011852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本要点依「台中市市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府设置台中市市有财产出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处理市有财产价格评议事宜。

三、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主任秘书担任,其余委员就下列人员派任之:

(一)地政局局长

(二)财政局局长

(三)都市发展局局长

(四)建设局局长

(五)经济局局长

(六)主计室主任

(七)台中市税捐稽征处处长

(八)消费者保护官

(九)法制室主任

(十)本市中山地政事务所主任

(十一)本市中正地政事务所主任

(十二)本市中兴地政事务所主任

四、本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市有财产之主管单位人员派兼之。

五、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其决议事项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开会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由该委员指派人员代理出席。

前项指派人员代理出席者,应计入出席人数及具有参与会议之权责

七、本委员会委员对于本人及其亲属具有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自行回避。

八、本委员会决议事项,以本府名义行之。

九、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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