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点依「台中市市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二、本府设置台中市市有财产出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处理市有财产价格评议事宜。
三、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主任秘书担任,其余委员就下列人员派任之:
(一)地政局局长
(二)财政局局长
(三)都市发展局局长
(四)建设局局长
(五)经济局局长
(六)主计室主任
(七)台中市税捐稽征处处长
(八)消费者保护官
(九)法制室主任
(十)本市中山地政事务所主任
(十一)本市中正地政事务所主任
(十二)本市中兴地政事务所主任
四、本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市有财产之主管单位人员派兼之。
五、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其决议事项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开会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由该委员指派人员代理出席。
前项指派人员代理出席者,应计入出席人数及具有参与会议之权责
七、本委员会委员对于本人及其亲属具有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自行回避。
八、本委员会决议事项,以本府名义行之。
九、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