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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青路青岛流亭桥等七处收费站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烟青路青岛段及流亭立交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的函》(鲁交财(1999)75号)和《关于枣徐路台儿庄大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的函》(鲁交财(1999)79号)等项文件收悉,现一并批复如下: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5号烟青路青岛流亭桥收费站、15号烟青路烟台段黄务及莱阳东收费站、24号枣曹路鲁台收费站、25号104国道邹城收费站、43号枣庄路台儿庄大桥收费站、44号辛河路东营斗柯收费站、56号105国道曹县青固集收费站等七处收费站已到规定的截止期限。鉴于还有部分路桥建设贷款尚未还清,按照国家收费还贷原则,根据各路桥实际收费和还贷情况,经研究,同意上述七处收费站到期后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各站收费期限详见附表),收费标准和范围及减免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继续收费。
附表:七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附表:
  七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96.10-9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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