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烟青路青岛段及流亭立交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的函》(鲁交财(1999)75号)和《关于枣徐路台儿庄大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的函》(鲁交财(1999)79号)等项文件收悉,现一并批复如下: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5号烟青路青岛流亭桥收费站、15号烟青路烟台段黄务及莱阳东收费站、24号枣曹路鲁台收费站、25号104国道邹城收费站、43号枣庄路台儿庄大桥收费站、44号辛河路东营斗柯收费站、56号105国道曹县青固集收费站等七处收费站已到规定的截止期限。鉴于还有部分路桥建设贷款尚未还清,按照国家收费还贷原则,根据各路桥实际收费和还贷情况,经研究,同意上述七处收费站到期后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各站收费期限详见附表),收费标准和范围及减免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继续收费。
附表:七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附表:
七处路桥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96.10-9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