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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建局制订的《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
  (市城建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 条规定,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建筑容貌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二)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体建(构)筑物一般每3至5年粉饰一次,粉饰面应当光洁平整、美观大方,主次色调均匀,搭配和谐。
  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三)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使用砖瓦材料。在未封闭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临街建筑物二层以上(含二层)搭建遮阳(雨)棚,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四)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五)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或排气扇,其下沿应当距离地面180cm以上。
  (七)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按建筑规定实行围挡。工程竣工时应当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八)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cm。街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当与环境相胁调。
  (九)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篷,应当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0cm,前伸不得超过200cm。
  (十)牌匾应当依附墙体设置,前出一般不超过50cm。横匾宽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三分之一,竖匾长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二分之一。牌匾要突出店名和标志,文字要简洁、规范。
  (十一)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
  (十二)临街建筑物变更门窗,应保持原建筑物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道路设施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况应限期修复。
  (二)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可采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用白灰粉饰的砖墙或制式金属围挡墙围挡。
  (三)挖掘城市道路应限时完成,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机具、物料应堆放整齐,废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后应当立即恢复路面。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
  (四)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应当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
  (五)交通路口除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设施。
  (六)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七)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的杆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沿路通讯线应当定向集束,不得散乱。
  (八)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九)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修理、加工、卖艺等活动,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摊设点。
  (十)临街业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堆成杂物或占道经营。
  (十一)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车辆应当摆放整齐。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道路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
  (十二)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河道、湖泊、沟渠和山岭等范围内不得擅自挖掘、开采、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倾倒废弃物。

  三、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适当,形式、规格和画面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二)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在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应适当增加霓虹灯广告。
  (三)在有特色和艺术性较强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墙体的立面一般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
  (四)同一广告画面中不得同时含有公益与商业广告内容,同一载体中若同时并存公益和商业广告,必须界划明显。
  (五)建筑工地广告牌的画面以建筑工地工程图和文字说明为主,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其形式、规格、制作应当与商业广告等同。
  (六)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
  (七)布(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期满立即拆除,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八)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
  (九)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十)各种户外广告的文字用语要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汉语拼音与外文不得混用。
  (十一)陈旧、破损、脱色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洗刷干净。
  (十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广告。

  四、户外装饰灯
  (一)高层建筑(七层及以上)、主要场所及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区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要求安装户外装怖灯。
  (二)安装霓虹灯、软管灯、满天星等应当规范造型,讲究整体效果,要尽量选用优质材料。
  (三)安装建筑物轮廓灯、射灯应当充分体现其主体建筑特色,做到主次分明。
  (四)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户外装饰灯街、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日可在22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按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开启和关闭。
  (五)各类户外装饰灯及灯饰应当保持完好,对残缺损坏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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