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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

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申请报告》(海富通[2007]12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请你公司据此依法办理变更业务范围的手续。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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