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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由于暂时困难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缓缴审批。 
  二、用人单位年终不得发生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三、用人单位在年终发生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用人单位可于次年1月份继续参加医疗保险。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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