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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潘玮柏到苏州市演出的批复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外)[2007]24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东方盛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邀请美籍歌手潘玮柏,于2007年10月到江苏省苏州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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