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
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是集中安置城镇中部分盲人、聋哑人和肢体残缺者的场所。社会福利工厂不同于一般企业,它是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生产单位,生产人员很多有生理缺陷,掌握技术有一定困难,转产周期长,设备工艺落后,竞争能力差,因此在进行调整过程中,需要考虑其性质和任务,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扶持。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地应把社会福利生产纳入经济调整规划。凡适合盲聋哑残人员参加的生产,不是必须关停的,就不要关停。社会福利工厂中质量合格、市场需要的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转走,对确需停产、转产的,应选择一些社会需要而又适合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社会福利工厂,有关企业应为它们作必要的让路。
  二、社会福利工厂的产供销必须纳入地方计划。各地计委、经委、物资、商业、供销和各归口部门对这些单位的生产计划、供销计划、设备配套、企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应和本系统企业同等对待,并给以必要的照顾。各地领导对社会福利工厂的积累应严格督促按规定使用,不许平调和挪用搞其它事业。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工厂的领导,帮助他们通过调整、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改革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消耗,尽可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在经济调整中,对非停产不可的社会福利生产厂职工的工资照发,不能使其失业,并开办学习班,进行技术深造。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