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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子女调动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老干部局:
你省无锡市老干部局锡政老(1984)36号《关于离休干部子女调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七条关于离休干部身边没有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包括其户口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条件的也可自行解决。
请转告无锡市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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