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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偿债务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4年11月18日法行请字第38号请示收悉。关于私营工商户破产后,可否以公债抵偿债务问题,经与财政部联系,认为私营工商户破产后,如调查确无其他财产可资清偿债务时,经法院判决后,可以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抵偿债务。 
  此复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债券是否许可抵偿债务的请示
法行清字第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洛阳市法院本年10月6日〈54〉法民字第1305号请示,“私营商业破产后不能抵偿所欠的债务,而私自或公开向政府请求以公债券抵偿,债权者亦愿意接受,这样是否许可?如许可时是否还应经过办理一定的手续,通过哪里办理?若不许可时,过去已经抵偿过的怎么办”。我们过去没有处理过这样的问题,对此也不够明确,请予指示以便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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