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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一日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2004]1号)精神,加快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幼儿教育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教育改革目标,加快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一)幼儿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对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幼教事业稳步发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城区基本满足了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基本普及7学前一年教育。但是,我市幼儿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基础教育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相适应,特别是在企业转制、事业单位改革后,大批企事业办的幼儿园解体。农村幼儿教育缺乏保障机制,乡镇中心园受到冲击,有的承包给个人,有的停办、出售,整体水平和效益出现滑坡。民办幼儿园管理力度不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快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幼儿教育作为重要的公共福利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幼儿教育与中小学教育协调发展。

  (二)今后四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2004一2007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以“分区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为原则,扩大优质示范园,巩固提高农村中心园,规范支持民办园,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o-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2004年到2007年,我市幼儿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2005年城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取消校带学前班;县城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每个乡镇办好1所中心园,中心园达标率在6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0%以上。2007年城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县城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全面提高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幼儿教育工作机制
  (三)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办幼 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 举办乡镇中心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保证中心园的建设和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证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的幼儿教育工作机制。幼儿教育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教育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领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培养、培训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社区和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一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一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均生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本地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报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划编制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指导社区逐步推行。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和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机制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积极建立城市幼儿教师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幼儿园的规范管理。根据我市幼儿教育发展实际,逐步完善幼儿教育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严格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规范办园行为。县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按照省财政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和《长春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每隔3年对各类幼儿园重新登记注册。实行幼儿园撤销报告制和年检制。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限期整改或吊销办园许可证。整改期间不许招生。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整顿社会办园秩序,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三、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幼儿园的建设,保证经费投入,促进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幼儿教育经费要在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公办幼儿园的主办单位不得以转制为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七)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创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有同等地位。社会力量办园的审批和管理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进行全面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八)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或与地方政府协商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对现有幼儿园不得任意停办,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国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九)大力推进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公益性且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性质,在确保公办幼儿园的骨干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活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幼儿园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多种需求的社区、家庭和幼儿园一体化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和多样化办园形式,激发幼儿园的办园活力,提高幼儿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完善教育成本核算和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分担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加强幼儿教育课程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省级课程、地方课程和园本课程相结合的幼儿教育课程体系。坚决纠正幼儿教育的“保姆式”、“小学化”和“成人化”等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错误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严格控制各类名目的实验幼儿园,举办实验幼儿园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幼儿园要健全幼儿教师专业水平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素质。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教、科研活动。加强幼儿教育信息化建设,普及多媒体教学,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十二)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活动。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三)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的建设。每个县(市、区)要把所属的国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要把所属的中心园办成示范性幼儿园,同时,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高并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对示范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确保示范性幼儿园的先进性和示范性,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五、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四)幼儿师范院校要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十五)制订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落实培训和教研经费。依据《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中。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与验印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资格制度及上岗培训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依法保证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


六、加强领导,确保幼教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
  (十六)各级政府要把幼儿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幼教事业发展有关数据的统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幼儿教育发展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兼职幼教管理人员,统一纳入基础教育系列,形成系统的组织管理机构。

  (十七)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教师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照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享受中小学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十八)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和幼儿教师编制、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督导内容,定期督导评估,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及教育教学活动检查评估的结果,纳入教育先进县(市、区)评比指标系列,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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