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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建设局、规划局: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愈来愈快,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和强化开放意识,树立城市形象,近几年来,各地修建了一些城市雕塑,对丰富城市景观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城市雕塑耗资巨大,而设计创作水平不高,文化品味低,与周围环境不统一、不协调,缺乏气息和地方特色,用材不当,施工粗糙,甚至出现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低劣创作设计,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后果,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城市雕塑应充分考虑同周围环境和历史背景的协调统一,要体现地方特色;主题思想和表现手法要大气磅礴,简洁明快,要让人看得懂,思想上受到启示,精神上得到教育,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城市雕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将该《办法》下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O年一月四日

贵州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雕塑建设管理,促进城市雕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五条   城市雕塑是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特殊商品,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标志。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是关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有利于弘扬民族奋进精神和民族团结,有利于改革开放。
  2.质量第一,稳步发展。做到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3.既对雕塑的艺术劳动予以尊重,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   城市雕塑管理的范围:
  1.城市雕塑建设立项的审批;
  2.城市雕塑建设的资质管理;
  3.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4.城市雕塑建设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
  5.城市雕塑的设计费用及工程预算定额管理;
  6.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七条    贵州省城市雕塑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各地、州、市、县建设局(规划局)负责本地的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必须办理立项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未经批准立项的城市雕塑不得进行建设。


    第九条    国家级主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由建设单位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城雕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全国城雕委审核,由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由建设单位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城雕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经省建设厅批准,报全国城雕委备案。


    第十一条    一般城市雕塑的立项,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批准材料报省城雕办备案,地、州一级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城市雕塑中应由地、州或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范围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材料应包括雕塑题材、建设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以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取得全国城雕委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取得贵州省建设厅颁发的《贵州省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持《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如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委托创作设计人员有困难的,可以向省城雕办联系,由省城雕办负责推荐具有资格的人员承担创作设计制作。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制作。


    第十五条    不具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的人员提供的城市雕塑设计,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受理审批的手续,未经省城市雕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设计的城市雕塑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    省外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来黔进行城市雕塑设计、制作时,须持证向贵州省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制作设计。


    第十七条    严禁无证制作设计;严禁各单位以聘用持证人员,以借证的形式进行设计、制作。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建设用地范围,定点放线,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的城市雕塑建设,属于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建设的质量(包括艺术质量和工程质量)由承担创作的设计者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保证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雕塑在竣工验收时,应向省城雕办报告,由城雕办主持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我省已建成和今后出现的思想不健康,艺术质量低劣,制作马虎,不符合《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城市雕塑要依法处理。属于确需撤销的城市雕塑,由省城雕办查实后,报省建设厅、省文化厅批准,勒令建设单位限期予以撤除。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三条    目前对城市雕塑的设计费用及工程预算定额暂不制定统一标准,实行指导性管理。费用开支应保证艺术质量和工程质量。即对雕塑艺术家艺术劳动予以尊重,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等有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雕塑设计费用,可根据雕塑艺术质量要求,难易程度,在工程总造价的3-12%范围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工程造价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1. 直接费:(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费。
  2. 间接费:即施工管理费,可在直接费的15-20%的范围内掌握预算。
  3. 计划利润率:可在(直接费+间接费)X5-8%的范围内掌握控制预算。
  4. 税收按新税制交纳。


    第二十六条    设计费用和工程预算由各地建筑工程定额站根据以上参数标准核定,也可以委托省城雕办核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雕塑设计制作人员,应向省城雕办交纳1-2%的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预算在十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省城雕办负责全省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需要实行招标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城市雕塑的题材、体重、材质等设计和制作施工要求,向城雕办备案后,即可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十条    具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参加城市雕塑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的设计和制作施工人员,应和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或“施工合同”、“技术合同”。省城雕办和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建设合同的签订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对合同纠纷作出调解(不服调解的,可依法上诉)。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办法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愈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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