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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增加营运客车类型等级鉴定检测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批复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贵州省汽车检测收费规定)作补充规定的报告》(黔交运(1999)第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贯彻好新《运价规则》中关于客车运价实行分等级定价的规定,同意你厅“报告”中增加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鉴定检测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关于机动车检测复检收费的规定。须区分以下情况按单项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1.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在车辆检测部门指定的维修场(厂、点)修理完工再检测的,不能收取复检费。
  2.对未经在车辆检测部门制定的维修场(厂、点)修理的,可以按单项检测标准收取复检费。第一次复检的费用由车主负担,从第二次复检开始,复检费由维修单位负担。
  车辆检测站不能向车主预收复检费,必须按实际发生的复检项目进行收费。

三、加强车辆检测站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车辆检测站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持有关检测收费的批文,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车辆检测站必须在检测站醒目位置悬挂标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批文字号、监督举报电话”的标志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批复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新增加营运客车类型等级鉴定检测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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