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同意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股份转让持有8800万股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33.0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