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股份转让持有8800万股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33.0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会同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