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保证2007年部门预算批复前车辆购置税安排的重点项目用款需要,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2007年可办理请款的重点项目预算控制金额(如附表所示)通知你们。请你们尽快组织有关项目单位根据《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预拨款申请手续。具体申请工作,请登录“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fund.moc.gov.cn)进行办理。
交通部财务司
200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