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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例》,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
    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7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 mm ×297 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 mm ×  138 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字样。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字样。人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三、民族自治地区的营业执照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营业执照样式和内容同上,其内容可以加印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清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
    四、营业执照注册号编制规则及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号由15位码组成。其中第1位至第6位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识别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识别码为NA,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识别码为NB;第9位至第14位为数字顺序码,即登记机关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顺序号;第15位为固定字母码X。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时,执行上述注册号编制规则。营业执照注册号的其他管理工作,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的有关规定。
    五、启用营业执照后的注意事项
    自2007年7月1日起,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清样已委托原营业执照设计和印制定点企业一广东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作。营业执照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管理办法组织印制。
    请各地将执行此通知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电话:010-88650811、68028439(传真)。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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