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201905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终身学习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法设立之电视、广播、网际网络、平面等相关媒体,合于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定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请补助或奖励:
一、积极参与终身学习节目或内容(以下简称作品)之制作、播放或刊登。
二、连续或定期提供一定时数、排定固定时段或版面,免费或低价提供、刊播各作品。
第3条 本办法之补助,以每年办理一次为原则。
申请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填具申请表,并检附企划书、作品及其相关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补助。
前项作品,以已企划制作或完成,尚未公开刊播或发行者为限。
第二项受理申请期限、申请表、企划书与相关资料之内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4条 补助案之评审作业,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委任其它机关、机构、学校、法人或团体办理。
中央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委任之其它机关、机构、学校、法人或团体办理评审作业,应组成任务编组之评审委员会;其组织、运作及评审作业规定,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5条 补助之评审项目如下:
一、制作或刊播宗旨及内容。
二、制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质。
三、创意表现。
四、作业进度。
五、制作经费之合理性及效益评估。
六、预定刊播之时段或版面。
七、其它有关作品规划内容之事项。
第6条 依前二条规定评审为优良者,予以补助。
第7条 本办法之奖励,以每年办理一次为原则。
申请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填具申请表,并检附作品及其相关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奖励。
各机关得于规定期限内,填具推荐表,并检附被推荐人之作品及相关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推荐奖励。
申请或推荐奖励之作品,以申请或推荐日前一年内制作刊播、出版或发行完毕者为限。
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之期限、申请表、推荐表与相关资料之内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8条 奖励案之评审作业,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委任其它机关、机构、学校、法人或团体办理。
中央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委任之其它机关、机构、学校、法人或团体办理评审作业,应组成任务编组之评审委员会;其组织、运作及评审作业规定,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9条 奖励之类别及其评审项目如下:
一、作品奖:
(一)主题内容。
(二)呈现方式。
(三)制作品质。
(四)创意。
二、刊播奖:
(一)日期或时段。
(二)次数。
(三)版面及频道。
(四)对象。
(五)经费合理性。
(六)效果。
(七)宣导及推广。
第10条 依前二条规定评审为优良者,得依其等级公开发给奖牌、奖状、奖金或其他奖励。
第11条 同一媒体申请或被推荐同一奖励类别,以三件为限。但电视电台、广播电台设有分台者,每一分台得再申请或被推荐一件。
第12条 依本办法受补助或奖励之媒体,其申请、被推荐之文件、作品或各项资料,有虚伪不实、违法或未依所送计画时段或版面刊播作品者,得由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补助或奖励,并追回其补助、奖牌、奖状、奖金或其他奖励。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