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同意豁免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在二级市场增持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0万股(占总股本的1.36%),合计持有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50.03%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