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报送“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客户服务活动的广告文案”的申请报告》(长金报[2007]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无异议。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