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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方法捕捞,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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