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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各自治州、市、地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三类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民用建筑和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含9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或重要经济目标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城市规划确定新建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的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的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组织收取。其中,中央和省驻省内各地的单位由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一)按建筑物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
  1、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00元;
  2、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
  3、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平方米1200元;
  4、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二)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的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同上,以应建面积计收。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同上,以应建面积计收。
  (四)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质量仍不合格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易地建设费的减免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报经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建设为主的原则,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从严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缴费代替建设,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二)征收易地建设费必须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严禁使用自制的收据或打白条。
  (三)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必须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使用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确保使用。
  (四)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时,必须把单位的易地建设费和国家、地方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一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计划、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编报年度人防经费决算、季度报表时,必须把易地建设费和国家、地方预算安排人防经费收支情况综合上报主管部门。年度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用于人防建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按规定程序正式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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