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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雕刻艺术学会章程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13/2005。

玻璃雕刻艺术学会章程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玻璃雕刻艺术学会”,会址:台山牧场巷70号澳门大厦C座九楼F。为非牟利团体,从事玻璃雕刻艺术研究及学术交流,以促进友谊,促进本澳的雕刻艺术活动,提高本澳在雕刻艺术领域的知名度。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2.凡本澳玻璃雕刻艺术爱好人士愿意遵守会章者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3.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批评及建议;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艺术研究;遵守会章及决议;

4.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对本会有破坏行为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机构

5.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二年,职权:制定或修改会章;选举理监事;决定工作方针和研究项目,完成任务和计划。

6.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召开会员大会及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处理日常会务。

7.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若干人(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二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8.监事会职权负责稽核督促理事会工作,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任期二年。

(四)会议

9.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超过半数会员赞成方得通过决议;

10.理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1.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员学术交流研讨会。

(五)经费

12.社会赞助、会费、入会基金。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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