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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15/2005。

澳门环境科学学会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称为“Macau Societ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英文简称为“MSES”(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亚美打街36号福善楼地下C铺,经理事会同意可更改。

第三条 1.本会宗旨是团结从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国内外环境科学研究合作,致力从事环境管理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重点对大气环境和水环境进行研究,并开展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估、进出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等工作,为澳门可持续环境发展提供理论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支持。

2.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团结,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为本会会员提供、推广和促进文康、体育、教育和研究培训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士,并拥有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学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及各内部规范,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会活动,会员有缴交会费之义务,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五条 本会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领导架构每三年重选,连选可连任。

1.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可通过及修改会章,选举领导架构及决定各会务工作。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的绝对多数票;如属修改会章之决议,则须获出席大会四分之三之会员的赞同方为有效。会员大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会员大会的召开及主持工作。

2.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和协调本会各项工作,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会决策时,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两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监事会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开支。

第六条 理事会的权限为:策划及领导本会之活动、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及开除会员会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报及帐目并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财政预算;经理事会批准,本会可聘请国内外人士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第八条 在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环境科学宣传教育委员会、环境科学职业资格评核委员会,各专责部门按本会章程执行,并自行订定【运作指引】办事,由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现行法律规范。

第九条 本会印鉴为下述图案: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于第一公证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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