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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简和高效;
  (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是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教职工编制标准,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一)中小学内设机构的设置。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4个,即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办公室。学校规模不足1200人的,内设机构核定为3个,即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
  完全小学规模在9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2个,即教务处、总务处。900人以下的小学,不核定内设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领导或专职人员。
  (二)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校领导1至2名,编制在11至50名的配2至3名,编制在51至200名的配3至4名,编制在201名以上的配4至5名。
  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内设机构数各配1名。
  (三)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四、工作要求
  (一)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省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核工作,报省政府审定。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意见;同级编制部门按照省定编制标准和当地生源数量的变化,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编制本地区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教育部门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加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聘用制。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的各类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优化学校布局,精简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的学校合理流动。
  (四)撤销乡镇教育办。乡镇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五)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编制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河南省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含职业高中) 城市、县镇、农村 1:12.5、1:13、1:13.5
  初中(含职业初中) 城市、县镇、农村 1:13.5、1:16.5、1:18.5
  小学 城市、县镇、农村 1:20、1:23、1:25
  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
  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现就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为指导,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核定范围
  教育部门所属并由各级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三、核定内容及方法
  (一)核实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
  按照省教育厅《2001河南省教育统计提要》的统计口径,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并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定。
  (二)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中小学要据实填写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的相关统计报表。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辖市编制部门;省辖市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制部门;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经调查核实的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逐县(市、区)审核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审定。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中小学按照教育部门分配的教职工编制数额,进行人员定编定岗。
  (三)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编制部门对中小学定编后的教职工要逐人登记造册。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拨经费。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不缺编,个别学校缺编的,要优先从超编学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调整解决。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缺编,需要补充人员时,由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超编的,要制定分流计划,借鉴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做法,限期分流超编人员。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调进中小学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核准入编,教育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核拨工资。
  四、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7月5日至31日):宣传发动,安排部署。
  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会议,部署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第二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组织实施,调查核定。
  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填报有关表格,提出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省辖市编制、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审核。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组织调查组对部分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特别是上划到县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数进行重点核实。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31日):审核批准,规范管理。
  各省辖市将县(市、区)中小学编制意见汇总上报省编制部门,省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编制部门下达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职工编制。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核定所属各校的教职工编制。
  第四阶段(11月1日至30日):定编定岗,竞争上岗。
  各中小学校按照所分配的教职工编制数额和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岗位,进行人员定编定岗、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并妥善进行人员分流工作。
  第五阶段(12月1日至31日):总结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辖市和省政府写出总结报告。省辖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对各省辖市、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
  五、组织领导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搞好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负责同志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在这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中,凡违反规定突击进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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