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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外代、中燃公司管理费收取办法的请示》(中远计财[1996]1102号)、《关于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管理费收取办法的请示》(中远计财[1996]1064号),文中就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中远集团下属的行业管理机构,没有直接经营收入,需向其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提出请示。经研究,同意该三个总公司向其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中远集团三个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6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向所属公司(名单见附件1)按营业收入2%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超过1,600万元,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额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向所属公司(名单见附件2)按销售收入8‰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超过750万元,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额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所属公司(名单见附件3)按营业收入2%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超过870万元,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超额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1、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下属公司名单 (略)
2、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下属公司名单(略)
3、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