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在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完成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任务,确保基本农田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资料要完整,保护标志(界桩、界碑等)要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10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农委、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五、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力度??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情况监测调查材料。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农委对各县、区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整改期间暂停对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的审查、报批。
七、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