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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抓好建设监理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建设监理专项治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对全省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在建和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检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建设监理制度,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应监理的工程不实行监理的行为;
  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监理招标时,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工程,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的行为;
  3.依法查处不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压价扰乱市场的行为。
  (二)严格资质、资格、合同管理,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1.依法查处监理单位非法转包、转让、挂靠监理业务的行为;
  2.依法查处监理单位串通投标,无证或超越资质监理,暗箱操作,“阴阳”合同等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3.依法查处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实行旁站式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予以签字的行为;
  4.依法查处不严格执行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5.依法查处监理从业人员重复注册、无证监理和监理过程中违规的行为;
  6.依法查处低于合理成本价中标或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签定监理合同的行为;
  7、坚决查处不履行监理合同,拖欠监理费的行为;
  8.查处监理市场准入与清出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严格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严肃查处以下行为:
  1.坚决纠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
  2.对建筑市场违法设障、实行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的行为;
  3.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工程监理招标,强行推荐监理单位的行为。
  三、步骤安排
  (一)宣传发动与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8-9月)
  1.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2.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3.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要求对在建工程和新开工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填写《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登记表》,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组织检查阶段(2003年10-11月)
  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市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的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40%,工程项目少的市可全部检查,各市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监理专项治理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汇总表》,并写出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建设厅。
  省厅在各市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省辖市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抽查,抽查工程比例不低于10%。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三)整改督察阶段(2003年12月)
  各市、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依法做出处理,需要整改的要认真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同时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省厅将对查处的问题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狠抓落实
  各市要充分认识当前监理市场的混乱状况和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要通过专项治理根本扭转监理市场的不规范现状,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对于整顿不力,监理市场秩序得不到根本扭转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做好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
  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要如实填写有关表格,针对检查的内容自查存在的问题,对自查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自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时可适当从轻;对于拒不进行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公开嚗光。各市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在管理上、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注重整改结合,健全制度,标本兼治
  各市既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监理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增强监理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促进监理市场的好转。
  (四)认真对待举报,严查违纪行为
  各市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接待群众举报并依法查处。要结合建设部关于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网络,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嚗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声势,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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