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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对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监控税源,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现就小规模商业企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缴销。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从7月1日起一律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并缴销其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清理缴销专用发票时,企业要填写《发票缴销报告表》,一式三份(企业、稽查科、票证科各一份),经税务稽查人员检查无误后进行监销。缴销专用发票的方法: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收回交票证科集中销毁;对已使用的发票中未用部分,采取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形剪角核销,并退还给企业自行保管五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销毁。缴销情况由票证科在《发票领购簿》核销登记栏内打印备查。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也可以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开具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票证窗口应按照增值税规定的征收率开具。

  三、普通发票的使用和供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库存未用的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全部用完后可凭加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戳记的《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印制普通发票。税务机关要对其使用情况实行监控,并与推行商业零售发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发票管理,真正起到“以票管税”的作用。

  四、专用发票计划的调整,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增多,专用发票用量较少。为了防止库存积压,造成浪费。各局要做好调整后的用票计划,按照(大国税票函字[1998]9号)的要求,在六月末前报市局,由市局重新统一调整专用发票计划,保证发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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