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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的税务处理行为,现将销售大包干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销售大包干的企业范围,仍按《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32号)第一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地税二〔1995〕003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将产品主要销售给关联企业(关联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和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企业。
  二、申请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销售大包干企业,必须制定涵盖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人员名单、包干费用具体内容的销售大包干方案。销售大包干的形式必须是销售大包干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的产品销售“回款额”挂钩。
  三、凡被批准适用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销售大包干的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时,不适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业务招待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不得在批准的包干费用以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税前扣除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异地房屋租赁费等与其销售业务有关的费用;以包括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人员在内的企业全部职工的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额;年度终了,提取的销售大包干费用有结余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一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必须以每位销售人员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取得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收入、差旅费补助、通讯费补助、交通费补助、个人承担的业务招待费、异地房屋租赁费补助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减除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有关销售费用扣除额以后,按税法规定(不得比照特定行业)计算征收;企业发放给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人员的收入,若超过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销售大包干费用税前扣除限额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销售大包干费用扣除限额,其超额部分不得作为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人员计算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额的基数。销售人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政策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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