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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我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中央级工、交、商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中有关提取集体福利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
  (二)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
  (四)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
  (五)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三、集体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政制度的开支。
  四、本规定限于在北京市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在北京市以外地区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除有明文规定者外,按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级在京的行政机关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送我部备案。中央级在京的事业单位可比照办理。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起执行。各单位过去自行规定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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