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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观光产业升级优惠贷款要点

一、目的:

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升观光产业成为国家策略性重要产业,落实行政院九十一年五月八日第二八七五次院会通过「国家发展重点计划」之「观光客倍增计划」;及协助观光产业改善软硬件设施,建置优质旅游环境,以全面提升旅游品质,并促进观光事业之发展,特依中长期资金运用作业须知第五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资金额度与来源:

本贷款资金来源,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中长期资金提拨新台币六十五亿元专款支应或由承办银行自有资金支应。

三、贷款对象:经观光主管机关核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旅馆业登记证、观光游乐业执照及旅行业执照之观光产业。

四、贷款范围及期限:

(一)贷款范围:

1.观光旅馆业、旅馆业及观光游乐业因购置(建)机器、设备、土地、营业场所及资本性修缮等支出所需之资金。

2.观光旅馆业、旅馆业、观光游乐业及旅行业办理信息化所需之软硬件资金。

(二)贷款期限:

1.承办银行依贷款人提具之计划书及相关放贷规定核定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含宽限期三年。

2.承租经营之旅馆业,其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约有效期间。

五、贷款额度:

(一)每一计划贷款额度视借款人财务状况核定,最高不得超过该计划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二)融资总额度:观光游乐业、观光旅馆业及旅馆业最高不超过新台币一亿元;旅行业最高不超过新台币六仟万元,均得于贷款额度内分次为之。

六、贷款利率:按中长期资金运用利率,加承办银行加码机动计息,银行加码以不超过百分之一点六五为限。

七、担保条件:

依各承办银行之核贷作业办理,必要时得依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要点规定,移送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证。

八、申贷程序:

(一)由借款人依承办银行授信规定提出申请,由该银行依一般审核程序核贷之。

(二)融资贷款以向同一承办银行申贷为原则。

(三)借款人得视需要,请本局提供咨询辅导及融资协助。

九、偿还办法:

本贷款利息部分应按月缴纳,本金部分应自宽限期满每三个月为一期平均摊还。

十、使用监督:

(一)本局得依中长期资金运用策划及推动要点第十八点第三款规定配合考核各项执行绩效;承办银行及借款人应善尽协助之责。

(二)经承办银行核准贷款之案件,借款人应自核准日起六个月内依借贷契约动支第一次款,逾期未动支者注销其核贷案。

(三)借款人如有违反第四点规定将核贷金额移为他用者,承办银行得按

一般贷款牌告利率核计利息后,收回全部贷款。

(四)承办银行应将执行绩效季报表函送本局。

(五)经建会、本局、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及承办银行得派员前往了解贷款运用情形。

十一、辅导措施:

本局得成立统合咨询组织,提供观光产业专业辅导服务,以协助观光产业取得本贷款。

十二、利息补贴

本局对于获核贷本贷款且正常还款及缴交贷款利息之观光产业,得提供利息补贴措施。利息补贴各项要件如下:

(一)补贴对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点公告后,获银行核贷奖励观光产业优惠贷款,且必须经本局审核同意补贴利息之观光旅馆业、旅馆业、观光游乐及旅行业。

(二)利息补贴条件:

1.须正常还款及缴交贷款利息,逾期缴纳本息达二个月,本局得终止补贴利息。

2.列入补贴利息之贷款资金,其用途必须确实投资于更新设备、整(修)建、扩建、重建营业场所及资本性修缮等与提升旅游及住宿品质有关之项目,且必须已购置完成或完工启用。贷款资金用途含购置土地及与提升品质无关之支出项目,应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补贴之计算额度。

3.补贴总经费于本局编列相关预算内支付。若当年度预算额度用罄时,对于已审核通过之观光产业,得列入次一年度之优先补贴对象。

(三)补贴利率:按年利率补贴百分之一.五,其余由业者负担。

(四)补贴期间:补贴利息期间为期三年;其余期间贷款利息由业者自行全额负担。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获核贷本贷款之观光产业,补贴期间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开始起算。

(五)申请程序:申请业者应依奖励观光产业升级优惠贷款利息补贴作业须知,检附申请书表,向本局提出申请。相关补贴作业及申请审核书表,由本局或本局委托之经理主办银行定之。

(六)申请期限:补贴利息申请期限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三、为审核利息补贴申请案件,并作成利息补贴贷款额度之建议,由本局邀请有关机关、单位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其组织任务及机制如下:

(一)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设委员七至九人,由本局就有关机关、单位代表及学者专家聘(兼)任之,任期一年。并视案件需要,随案兼聘承办银行授信单位之主管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地方主管机关)一至二人为成员,参与讨论及表决,并于结案后解聘。

(二)本委员会任务:审核申请案件贷款用途、执行成效(视需要得实地查证)做成利息补贴额度之建议,以及其它建议事项。

(三)本委员会原则上二个月召开一次,另得视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应公正办理审查作业,审查及出席会议应亲自为之。

(四)本委员会会议之决议,应有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审议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回避,不得参与审议:

1.本人及配偶担任申请产业之任何职位或卸任未满一年者。

2.本人及配偶与申请产业之发起人、董监事、经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东,有配偶、直系亲属或三等亲以内之旁系血亲关系者。

3.本人及配偶与申请产业之发起人、董监事、经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东,有共同经营事业或分享利益之关系者。

十四、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照「中长期资金运用策划及推动要点」、「中长期资金运用作业须知」及承办银行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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