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2001年开始,自治区对乌鲁木齐市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了指导价水平控制办法,经过一年运行,实行指导价管理对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引导市场,促进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指导价水平控制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框架中高层(8层以上至14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指导价。框架中高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起价为,三级地每平方米2840元,四级地每平方米2390元,五级地每平方米2040元。楼层差价参照框架结构高层(15层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执行。
  二、框架结构多层(7层及以下)指导价参照砖混结构多层的指导价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级划分以及平均销售指导价的浮动幅度仍按新计价房(2001)3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自治区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新计投资(2002)37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高层或中高层住宅一律不得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因此本通知和新计价房(2002)345号文件规定的中高层和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指导价,只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开工建设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
  五、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不含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未享受免税政策的,可在规定销售价的基础上加税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应统一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标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的,要按规定换算成套内建筑面积,同时也必须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注明。
  七、新计价房(2001)345号文件《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价格水平控制的通知》于今年三月三十一日试行期已到。鉴于乌鲁木齐市土地级别尚未更新,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变动不大的实际情况,决定新计价房(2001)345号文件规定继续延期执行。
  以上请即通知所属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