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向企业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从原不超过培训费总额5%降为不超过4%收取。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取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服务费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收费对象和使用范围等仍按省物价局琼价费字(1999)40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按照原规定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