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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许昌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许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的请示》(许价(2003)127号)收悉。鉴于省经贸委豫经贸贸易(2003)64号文件批复你市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研究,同意你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暂按汽车不超过成交额的3%,摩托车不超过成交额的2%(包括向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验证过户、价格评估、广告信息、检测维修等服务)收取交易服务费。
  本批复自2003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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