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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办理补(捐)助业务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补(捐)助申请案,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捐)助申请案,除下列事项依其规定办理外,均应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一)法律有规定者。

  (二)本局预算书己明列补(捐)助对象及补(捐)助金额者。

  (三)依规定须提报本局相关会报或审(评)议委员会审议者。

  三、本局办理补(捐)助申请案,应依行政院订定之「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及本要点规定办理。

  四、补(捐)助案之申请人,以本局辅导之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相关大众传播事业之公会、工会、协会,及配合本局施政之个人或民间团体为限。补(捐)助案之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

  1.申请书一份。

  2.企画案(含预估经费表,并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3.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本局受理补(捐)助申请案,应就下列事项审核,以为准驳:

  1.申请案是否有助本局推动政令宣导、国际文宣或有利本局辅导之大众传播事业之发展。

  2.补(捐)助次数: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案,以一年补(捐)助一次为原则。但申请案之活动目的相同,而活动地点不同者,以一年补(捐)助不超过五次为限。

  3.补(捐)助额度:就申请案之重要性、举办规模、预期效益及其它机关补助情形,衡酌补(捐)助额度,且不得逾该申请案预估总经费百分之五十。

  本局核定补(捐)助申请案时,应指定补(捐)助款之使用范围。

  五、受补(捐)助者运用受补(捐)助款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六、受补(捐)助者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备具成果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表及本局抬头之领据,连同活动办理经过及成效,向本局申请补(捐)助款。

  前项所称经费收支明细表应列明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含自筹款)及其它收入,并详列实际支出项目及金额。受补(捐)助者运用受补(捐)助款产生之利息或其它衍生收入,均应列入补(捐)助案之收入结报。

  七、自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七款及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应将支付之补(捐)助金,载于政府公报或公开于本局计算机网站。

  八、本局各单位应对所承办补(捐)助案负责督导与考核。如发现受补(捐)助者对补(捐)助款之运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补(捐)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应催告该受补(捐)助者缴回其受领之补(捐)助款,并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捐)助案件停止补(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补(捐)助者执行受补(捐)助企画案,如有结余款,应将结余款按补(捐)助比例缴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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