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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巩义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08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鼓励乡、村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等多方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该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人群覆盖率应在60%以上。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自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区统筹过渡。
  (二)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成立由市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郑州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各县(市)、区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设在卫生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
  (一)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履行缴费义务。农民缴费标准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经济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二)从2003年起,我省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其中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0%、30%、40%。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基金,保证及时到位,杜绝截流和挪用,使合作医疗基金能够全部、公正和有效地用在农民防病治病上。
  (二)在乡镇政府组织领导下筹集的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乡村集体扶持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将各自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省级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参加人数,在地方财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厅划拨到各省辖市财政,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重点对大额费用进行补助,也可实行大额费用补助与小额费用补助相结合,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各县(市)、区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支付范围、补助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
  (四)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导运作情况,了解农民意愿。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助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农民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核算、支付,不得拖欠。

  五、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二)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合同,并主动接受考核和监管。对违反规定者,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提供,认真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评估和控制,合理转送病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基金的,或对重点人群(老年、育龄妇女等)每年要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检查项目由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定,并建立健康档案,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努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六、监督机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对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支付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农民参与和知情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相关政策,组建精干高效的经办机构,切实抓好试点,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从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实行新型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2003年巩义市先行试点,以后每年选择2个左右县(市)、区逐步推开,力争尽早建立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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