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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1月2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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