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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新的车险条款的执行,经研究,对保监发[2000]53号文件中关于车险监制单证格式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价值”一栏改为“新车购置价”。
二、其他事项仍按保监发[2000]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